- 关于中国辅助生殖公司
“完全代孕”特点如下:
一、“完全代孕”是辅助生殖技术采用体外授精,非“自然代孕”,不违背公序良俗。“完全代孕”是指借助现代医疗技术把人工培育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妻子之外的女性子宫内发育并分娩的行为,而非通过性交方式。
二、供卵方来源非孕母方,孕母所生子女和孕母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存在基因遗传。
三、有意向的代孕需求方父母和代理孕母及代理机构均平等自愿签订三方协议,保护各方隐私且不引发法律纠纷。
我们的代孕代理业务只限于符合以上三点的“完全代孕”。
代孕方式分类:
按受精卵或胚胎的来源不同,代孕方式可分为完全代孕、局部代孕和捐胚代孕。
一、完全代孕(孩子与代孕志愿者没有基因血亲关系)
1、夫妻胚胎完全代孕:指受精卵和胚胎来自委托夫妻中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通过人工培育移植到代孕志愿者子宫发育并分娩;
2、匿名捐赠完全代孕:委托夫妻精或卵与匿名捐赠人的精或卵,通过人工培育移植到代孕志愿者子宫发育并分娩;
二、局部代孕(孩子与代孕志愿者有基因血亲关系):指由委托夫妻中丈夫提供精子,与代孕志愿者的卵子发育并由代孕志愿者进行代孕的情形;
三、捐胚代孕(孩子与委托方夫妻、代孕志愿者都没有基因血亲关系):指精子和卵子全部来自委托夫妻之外的自然人的情形。
这三种代孕方式基于正当性评价的选择是:
(1)完全代孕方式中孩子与委托夫妻一方存在必然的血缘联系,并不会遗传代孕志愿者的基因,与代孕志愿者不存在血缘关系,因而完全代孕方式完全具有血缘与基因正当性的基础,这也就为构建正常的家庭伦理奠定了基础。
如果寻求代孕的夫妻一方的精子或卵子与代孕志愿者之外的人匿名捐献的精子或卵子通过人工授精,再植入代孕志愿者的子宫,则这种代孕方式应属正当性的代孕方式,应当予以认可。
(2)局部代孕胚胎中有代孕志愿者卵子,因为这与委托丈夫与代孕志愿者直接发生性关系的结果并无二致。实践中双方可能自愿采取这种自然生殖方式完成“代孕”,这即与传统的“借腹生子”不谋而合,而传统的“借腹生子”往往是在妻子无法生育或生育不到想要性别的后代时,丈夫与妻子之外的女性发生性关系获得子女的行为,其实质仍为自然生殖方式,“借腹生子”生殖方式显然为社会伦理道德所不容。况且,此代孕志愿者捐赠卵子的情况下,经过“十月怀胎”的代孕志愿者可能产生与自己“亲生孩子”难以割舍的感情,容易引起代孕纠纷,如代孕志愿者不履行交还孩子的义务等。
(3)捐胚代孕生产的子女与委托夫妻没有丝毫血缘关系,其实质同通过收养途径获得的子女没有区别,况且相较代孕,收养经济成本低、风险小,更能对孤儿的抚养给予公益支持,故此种情形选择收养更为妥当。
中国辅助生殖公司代孕认为,如果代孕行为将来规范化、合法化,一定是“完全代孕”的方式,“局部代孕”和“捐胚代孕”应该严厉禁止。
中国辅助生殖公司代孕对需求者的规制条件:
(1)合法的婚姻关系且无子女。
(2)妻子经法定医学检查不能或者不适宜怀孕(若一些夫妻能够生育却担心影响事业发展或者害怕分娩带来的痛苦等原因而试图寻求代孕,广州晴天对该类客户不提供代孕服务)。
(3)夫妻双方均出于自愿,协商一致,委托夫妻双方要达成一致,这样既是对夫妻双方的尊重,更有利于代孕子女的成长。
(4)委托夫妻至少一方能提供健康的生殖细胞,符合正当性代孕方式的要求。
(5)夫妻持有准生证,不违背计划生育政策。我们允许的代孕是在夫妻双方自然方式不能解决生育问题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不是基于非法目的,用代孕的方式为自己增加儿女。
中国辅助生殖公司代孕对代孕母亲的规制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楚理解代孕的性质和风险。由于怀胎生育本身存在伤害健康的医学风险,在代孕之前,代孕母亲应当清楚认识并接受后果。
(2)与委托夫妻没有直系和三代旁系血亲关系,以防代孕引起伦理混乱之嫌。
(3)身体健康,年龄适宜生育,符合代孕医学要求并由指定医院开据证明。这既是对胎儿健康生长的保障,又是对代孕母亲身体健康保障的考虑。
(4)已婚的代孕母亲需获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代孕孩子不是一己之事,已婚的代孕母亲如不经其丈夫同意,往往会导致自身家庭关系的破裂。
中国辅助生殖公司代孕声明:坚决反对违反公序良俗的不符合正当性的代孕行为。